闽榕侯环罚罚决〔2024〕0016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青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方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1Y9JF7U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青口投资区陶精(福建)实业有限公司J幢厂房
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出具的编号350100412408121737520201(闽A8922学-东南牌汽油型小型汽车)、350100412408121743540201(闽A8897学-东南牌汽油型小型汽车)、350100412408121750160201(闽AD0Q65-福田牌汽油型轻型栏板货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OBD检验记录表》中载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号均为
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C709E1。你公司存在
刻有OBDⅡ的设备);
2.2024年8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场地布局情况);
3.2024年8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刻有OBDⅡ的设备为OBD故障屏蔽器,用于OBD通讯异常车辆使其通讯正常使用。张方君承认在检测过程中对于通讯异常的车辆对闽A8922学、闽A8897学、闽AD0Q65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使用了故障屏蔽器的事实。主观故意导致违法行为);
4.2024年8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8月2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350100412408121737520201(闽A8922学)、350100412408121743540201(闽A8897学)、350100412408121750160201(闽AD0Q65)各1份(证明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发动机型号不同车辆品牌的车辆在《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OBD检验记录表》中载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号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C709E1;你公司对以上3辆车存在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6.2024年8月2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工商注册信息);
7.2024年8月2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4年8月2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9.2024年8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承认在对闽A8922学、闽A8897学、闽AD0Q65、闽A20E7H、闽A75E0J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使用了故障屏蔽器的事实。附件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8月23日对闽A8897学车辆召回重检,检测结果: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UP0VA132SEM,CVN为-;在2024年8月24日对闽A8922学车辆召回重检,检测结果: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UP0VA132SEM,CVN为-,对闽AD0Q65车辆召回重检,检测结果: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DLD0,CVN为-;在你公司自查过程中发现闽A20E7H与闽A75E0J使用OBD辅助链接器,在2024年8月23日对闽AJ5S25(原闽A75E0J)车辆召回重检,检测结果: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N0X0000000000000,N0X0000000000000,CVN为-;对闽A20E7H车辆召回重检,检测结果: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FN80006.13,NOx-SAE14aAT01,CVN为23861492,C9F94B8C。你公司对以上5辆车存在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2024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闽A20E7H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350100412408061350160200、350100412408061548170201、350100412408231603300201打印件各1份(证明闽A20E7H车辆在2024年8月6日13时50分检测结果:不合格,15时48分检测结果:合格,两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OBD检验记录表》中载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号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C709E1,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2024年8月23日召回重检时,检测结果: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FN80006.13,NOx-SAE14aAT01,CVN为23861492,C9F94B8C。同一辆车的3份检测报告中OBD及CVN代码不一致,你公司存在对闽A20E7H出具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实);
11.2024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调阅的闽A75E0J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350100412408021553280201打印件1份(证明闽A75E0J车辆在2024年8月2日15时53分检测结果: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OBD检验记录表》中载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号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C709E1,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结合证据9,同一辆车的2份检测报告中OBD及CVN代码不一致,你公司存在对闽A75E0J出具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实);
12.2024年8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按照标准检验规定进行检测);
13.2024年9月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从业人员花名册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情况);
14.2024年9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打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5.2024年9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调阅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自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6.2024年9月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7.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调阅的闽A927FQ、闽A0BH56、闽A888L1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打印件各1份(证明这三辆车车辆类型不同车辆品牌不同,但在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OBD检验记录表》中载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号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C709E1,OBD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18.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承认在对闽A927FQ、闽A0BH56、闽A888L1车辆检验过程中使用了OBD屏蔽器,使得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载明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号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C709E1,结合证据9、10、11、17,你公司存在8辆车出具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事实,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
19.2024年11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侯房权证H字第060158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房屋坐落在青口镇青口投资区,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20.2024年11月11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闽A927FQ、闽A0BH56、闽A888L1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问题车辆召回重检,主动整改的事实);
21.2024年11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打印件1份(证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2024年9月2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方君提供的从业人员花名册1份可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00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12月2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2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0016号)、2024年11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12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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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