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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1-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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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责改〔2024〕002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嘟嘟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6945494B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横路37号D座142D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调阅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4年7月6日对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显著冒黑烟情况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20辆车有双排气管但仅对单边管进行检测及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显著冒黑烟情况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1张(证明你公司的部分车辆检测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显著冒黑烟情况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总经理林国兵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7.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21份(证明你公司调取的21辆车检测情况);

  8.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车辆收款收据及POS签购单复印件21份及10月17日提供的电车收款收据2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9.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4年10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和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及审核过程未对汽车尾气情况进行观测,以外观检测的尾气情况进行填报);

  11.2024年10月1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4年10月1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员***身份信息);

  13.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林国兵培训证明复印件5份(证明检测员、引车员培训证明);

  14.2024年10月1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20张车底盘排气管结构图,证明20辆双排气管的车辆均非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

  15.2024年10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外观检测区域视频故障及7月6日闽A97L2U车辆空载过程无冒黑烟情况);

  16.2024年10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未观测尾气黑烟情况及审核人员未按规范对检测过程情况进行审核);

  17.2024年10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规范技术要求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其中检验过程中范围应包括“联网检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

  18.2024年10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闽A97L2U车辆当天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车辆光吸收系数超标);

  19.2024年10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0.2024年11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21.2024年11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有明显可见烟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规检测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