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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2-2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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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罚决〔2024〕002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嘟嘟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86945494B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永丰村横路37号D座142D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调阅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24年7月6日对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显著冒黑烟情况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20辆车有双排气管但仅对单边管进行检测及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显著冒黑烟情况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1张(证明你公司的部分车辆检测情况);

  3.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显著冒黑烟情况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总经理林国兵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7.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21份(证明你公司调取的21辆车检测情况);

  8.2024年10月1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车辆收款收据及POS签购单复印件21份及10月17日提供的电车收款收据2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9.2024年10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2024年10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和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检测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及审核过程未对汽车尾气情况进行观测,以外观检测的尾气情况进行填报);

  11.2024年10月1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2.2024年10月1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员***身份信息);

  13.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林国兵培训证明复印件5份(证明检测员、引车员培训证明);

  14.2024年10月1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提供的20张车底盘排气管结构图,证明20辆双排气管的车辆均非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

  15.2024年10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外观检测区域视频故障及7月6日闽A97L2U车辆空载过程无冒黑烟情况);

  16.2024年10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未观测尾气黑烟情况及审核人员未按规范对检测过程情况进行审核);

  17.2024年10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规范技术要求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其中检验过程中范围应包括“联网检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

  18.2024年10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闽A97L2U车辆当天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车辆光吸收系数超标);

  19.2024年10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20.2024年11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21.2024年11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林国兵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7月6日闽A97L2U车辆尾气有明显可见烟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2月3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提出“1.我局认定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2.你公司不具备主观过错;3.行政处罚金额和方式不合理3点意见,要求我局重新调查”,经我局研究讨论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1. 调阅你公司2024年7月6日闽A97L2U汽车尾气检测视频,该车辆在13时32分35秒至13时32分43秒检测过程中排气管有显著的冒黑烟现象,根据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在知道检测过程需全程对尾气情况进行观测的情况下未按要求进行全程观测,且审核人员也未按要求对检测过程进行审核,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显著黑烟的情况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证据充分。

  2. 你公司在检测过程未按照规范进行检测,导致检测报告缺乏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事实上已形成主观过错。

  3. 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金额的计算已将“第一次违法”等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裁量核算,行政处罚金额和方式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