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0-0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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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罚决〔2024〕002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泽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承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2YR3LL2F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峡南村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人员在2024年6月27日检测车辆闽AP2565、2024年6月21日检测车辆闽AM6G92、2024年6月1日检测车辆闽A89E7X时,通过加装黑色设备干扰检测,使上传系统的检测过程数据与分析仪数据不一致,进而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出具了与车辆实际排放不符的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汽油车检测视频情况及检测线加装黑盒设备进行比对试验情况);

  2.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测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人员通过加装黑盒设备降低分析仪传输给工控机的过程数据,从而让车辆闽A89E7X、闽AM6G92、闽AP2565顺利通过检测);

  3.由你公司出具的闽A89E7X、闽AM6G92、闽AP256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份(证明你公司通过加装黑盒设备降低分析仪传输给工控机的过程数据,从而让车辆闽A89E7X、闽AM6G92、闽AP2565顺利通过检测);

  4.由你公司出具的闽AR690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实车比对试验中,加装黑盒设备降低了分析仪传输给工控机的过程数据);

  5.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及标气比对试验情况);

  6.2024年7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车辆闽AM6G92经维修后复检合格);

  7.由你公司出具的闽AM6G9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车辆闽AM6G92经维修后复检合格);

  8.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工商注册信息);

  9.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资质);

  10.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承潮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11.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本人及检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

  12.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受托人的取得授权委托的事项);

  13.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检测收费公示材料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14.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89E7X、闽AM6G92、闽AP2565收费收据3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15.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人员花名册1份及检验人员证书16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为20人);

  16.2024年7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7.2024年7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8.2024年7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9.2024年7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20.2024年7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21.2024年7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9月23日止,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23号)、2024年9月14日《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壹万零陆佰陆拾柒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