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学学区、校外培训机构:
为切实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监管难题,严防办学风险消除隐患,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做好中央改革办督察组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通知》(闽委教育秘〔2020〕10号)、《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的通知》(榕教民〔2020〕20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参考其他县区作法,就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防办学风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我局审批的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县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我局备案。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
三、校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应与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应通过“闽侯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等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费项目需开具合法票据。
五、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并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培训学费,原则上应由家长直接缴存到开设的银行资金专户中。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每月和银行对上月收费进行对账,银行应提供查询或对账服务。同时,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我局推送专户信息。
七、为最大限度地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因终止办学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在银行专户内留存资金最低余额和控制大额资金流动:1.设立时间不足一年或场所面积低于500㎡的校外培训机构,银行专户内留存资金最低余额不少于10万元;2.设立时间一年以上且场所面积高于500㎡的校外培训机构,银行专户内留存资金最低余额不少于20万元;3.当日累计提取资金须控制在30万元以内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须控制在50万元以内。以上有关留存资金在设立银行专户时应足额交齐。
八、监管银行须根据校外培训机构银行专户异常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我局接到预警通报后,将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并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同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九、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并抄送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后期可视试行情况进行修订。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闽侯县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