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闽侯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8-12-0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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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44)、《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榕财农[2017]64)和《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领域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通知》(闽财农[2017]53)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闽侯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闽侯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闽侯县财政局               闽侯县农业局(扶贫办)

                               20181128

 

 

 

抄送:闽侯县政府办公室           

闽侯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1128日印发


闽侯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7号)和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 加强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县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统筹整合使用, 形成合力, 发挥整体效益。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发展、老区发展、少数民族发展等支出方向, 以及县委, 县政府确定的支持扶贫开发等其它重点事项。

扶贫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产业扶贫、山海协作、贫困村发展、贫困劳动力培训、小额信贷贴息(风险金)等方面。

少数民族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少数民族乡(村、自然村) 发展生产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老区发展专项支出主要用于老区村生产发展项目等支出.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县直部门应当坚持资金使用精准,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 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 与脱贫成效相挂钩, 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建立与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村)、财力相对困难乡镇(村)、贫困革命老区乡()、 贫困少数民族乡() 倾斜, 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和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县级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 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县直各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 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 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九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含项目管理费) 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弥补企业亏损;

()修建楼堂馆所

()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 以脱贫成效为导向, 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 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扶贫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强化对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完工的建设项目要限定时限、及时办理资金结算。要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结余结转统计月报制度, 每月对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和结余结转等情况进行统计, 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严格控制结余结转率, 共同做好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结转结余的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 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 县农业局 (扶贫办) 及县直有关部门分别商财政局拟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将专项扶贫资金按规定的要求下达到有关单位。

()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 督促加强资金监管.

() 县农业 (扶贫) 及县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资金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结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有关扶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 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并作为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六条 县农业(扶贫)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创新监管方式, 通过闽侯县惠民资金网和财政扶贫资金在线监控系统, 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 提高监管效率, 确保资金依规及时足额拨付与发放。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委办公厅《福州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试行)(榕委办发[2017]16)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直各部门制定的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其它未尽事项, 遵照中央、省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 (扶贫办)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