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2021年省直有关部门切块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2337.81万元(其中2021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第二批资金197.06万元),市、县两级按1:1配套安排试点示范配套资金1487.7万元(其中市级743.85万元、县级743.85万元),共计3825.51万元,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本次预拨2021年度总资金的50%平均分配给19个省级试点村,全县共预拨1900万元,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拨付。对面积大、人口多的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力度大、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筹集社会资金多的试点村,在资金投入上将给予倾斜。
2.2021年计划建设的7个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2021年市级财政对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7个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每个村补助200万元,县级配套200万元,扣除2020年已提前预拨100万元,共计300万元。本次每村先预拨50%资金150万元,全县共预拨1050万元,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拨付。
3.剩余7个计划安排2022年建设的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为保持乡村振兴试点建设工作延续性,每村先从县级配套资金中预拨100万元作为2021年项目建设资金,全县共预拨700万元。
4.30个县级试点村。2021年30个县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继续沿用2020年县级试点村补助指标,新调整县级新增试点村补助标准按照人口1500人以上的试点村给予300万元补助,1500人以下的试点村给予200万元补助。现予以预拨奖补资金的50%共3100万元作为试点村乡村振兴项目启动资金。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省、市、县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资金,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
附件:闽侯县2021年省、市、县级乡村振兴试点村补助资金分配表
闽侯县财政局 闽侯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