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农综〔2019〕127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3〕25号)
二、补助对象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国有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农业企业等,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20%落实自筹资金。
三、补助内容
对农田实施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竣工复核费、工程质量监测费、工程结算审核费、会计审计费以及贷款贴息、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设施保险费、新增耕地奖补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四、补助标准
每亩投资不低于2400元。
五、申报程序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