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执法类别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对丢失、买卖、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的处罚 |
1.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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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闽侯县档案局 |
闽侯县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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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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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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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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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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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行政奖励 |
闽侯县档案局 |
闽侯县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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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
行政许可 |
闽侯县档案局 |
闽侯县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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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的监督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行政监督检查 |
闽侯县档案局 |
闽侯县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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