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闽民福〔2010〕36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身份核定及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1﹞258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侯政文﹝2017﹞15号) |
办理条件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
申请材料 |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3份;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 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
办理地点 |
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补助标准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792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213元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乡镇(街道) 审批:县民政局 资金发放:县民政局 |
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2069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