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依据 |
《福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榕民〔2020〕1号);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 |
办理条件 |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
申请材料 |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3份; 2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4.儿童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6.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7.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9.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10.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11.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12.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3.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安部门遣送(驱逐)出境的有关材料。 |
办理地点 |
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
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1792元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乡镇(街道) 审批:县民政局 资金发放:县民政局 |
业务咨询 电话 |
0591-22069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