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2023年3月8日县政府专题会议对2023年度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对《2023年度闽侯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清单》进行评审把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1.省级试点村建设任务19个;
2.省级实绩突出村建设任务2个;
3.市级四星级村2023年安排建设任务10个(祥谦镇肖家道村、南通镇文山村、竹岐乡火炬村、竹西村、小箬乡西村村、洋里乡际兜村、廷坪乡石坑村、大湖乡新塘村、荆溪镇关西村、关中村)。
二、项目确定
经评审,各乡镇(街道)上报的2023年拟建项目基本符合省、市、县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同意按《2023年度闽侯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清单》组织实施。请各乡镇(街道)按照会议精神,抓紧实施项目建设。
三、项目管理
(一)明确项目业主。根据省、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乡村振兴项目由村级做业主负责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及项目验收,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
(二)明确审核流程。严格按照《中共福州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乡村振兴试点项目实施流程图的通知》(榕委振兴办〔2021〕75)号)文件规定实施项目建设。
(三)落实“十个严禁”。一是严禁项目违规占用耕地及江河流域、侵占生态保护红线;二是严禁大拆大建、随意拆除古建筑;三是严禁实施“大牌坊、大公园、大广场、大草坪”项目;四是严禁实施不符合村庄自然风貌的过度硬化、过于豪华的项目;五是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六是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店面、投资入股;七是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八是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九是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十是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与乡村振兴试点工作无关的其他各类项目和支出。
(四)落实审批制度。对占用耕地、林地、文保单位、河道岸线、生态红线等需报送县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按规定做好报批手续;评审确定后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制度实施,并及时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等相关公示,全程接受村民监督。
(五)项目实施时限。2023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均需在5月1日前开始动工。各乡镇(街道)要对项目进行倒排工期,抓紧实施,有效推进,确保在202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六)加强资金管理。各镇、村对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专账管理,做好账务的整理归档,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尽快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保障试点示范项目正常资金支付需求,确保资金及时拨付至末端,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试点示范资金。
(七)做好绩效评价。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四星级村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参照省、市绩效文件分别进行评价(另行通知),年度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报送至县委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
附件:2023年度闽侯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项目清单
中共闽侯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