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总则
㈠编制目的
㈡编制依据
㈢工作原则
㈣适用范围
㈤事件等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㈠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职责
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三、应急处置
㈠预测预警
㈡信息研制
㈢信息报告
㈣分级响应
㈤应急响应流程图
㈥应急措施
㈦应急结束
四、应急保障
㈠人员保障
㈡资金保障
㈢信息保障
㈣物资保障
㈤人员培训
五、附则
㈠预案的更新
㈡奖励与责任
㈢预案解释机关
㈣预案生效时间
六、附件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好我县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促进民族与宗教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步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福州市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应急预案》、《闽侯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对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
3、坚持党的民族与宗教政策的原则。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对于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件,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坚决防范、打击、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
4、坚持依法处置原则。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处理,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5、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发现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置时要坚持“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原则,特别注意做好劝导工作,慎用警力警械。
6、坚持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发挥各族干部群众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特殊作用,及时动员和依靠他们配合政府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
(四)适用范围
我县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
1、不同民族成员因经济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
5、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感情,挑起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纠纷,或煽动、制造的事端;
6、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的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行动;
7、因其他原因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的群体性事件。
我县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包括信教群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和因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体可分为:
1、因新闻报道和书刊,音像制品违反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2、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纠纷;
3、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
4、因土地开发、城市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5、宗教大规模非法聚会,特别是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聚会;
6、受境外敌对势力或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群体性事件;
7、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和信教群众大规模聚集事件。
(五)事件等级: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影响以及政治敏感程度等,可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民族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全国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②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下同)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③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300人以上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30人以上的事件;
④涉及少数民族300人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塞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⑤因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煽动和破坏活动,使各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⑥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
宗教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一次参与人数达5000人以上;
②在国家、省、县(市)区重点地区聚集人数达200人以上;
③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
④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
⑤出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⑥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⑦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击事件;
⑧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民族方面有下列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跨地区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②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500人至5000人之间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③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0人至300人之间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20人至30人之间的事件;
④涉及少数民族100人至300人之间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⑤因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煽动破坏活动,而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⑥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宗教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 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②在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③参与人数对抗性特征明显;
④已出现省内跨地区的连锁反应;
⑤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⑥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⑦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⑧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⑨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事件的。
3、较大事件(Ⅲ级)
民族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①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②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100以上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③不同民族之间或某一少数民族内部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死伤20人以下的事件;
④涉及少数民族的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⑤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事件。
宗教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①一次或累计参与人数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
②在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③已引发县(市)连锁反应;
④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⑤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事件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处置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民族宗教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民族宗教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民族宗教局、教育局、公安局、上街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文体局、林业局、广电局等12个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族宗教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和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开展预防和处置工作;
2、及时向市民宗局和县委县政府汇报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3、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职责
1、成员单位职责:
⑴县民族宗教局:负责提供民族与宗教政策依据和建议;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地方发出预警信息,提出预防和化解的工作建议,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⑵县教育局:负责处理学校中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防止事件范围的扩散,尽快消除不良因素,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⑶县公安局、上街公安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应急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群众疏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划定警戒保护区域,保护党政机关重点目标,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侦察追捕、监控涉嫌犯罪人员,负责对涉及境外敌对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插手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时的情况反馈和跟踪事件动态,防控境外敌对势力借机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
⑷县民政局:负责处理因行政区划调整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群体性事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民族之间矛盾和摩擦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关协调工作,对事件中发生人员死亡时,应按闽侯县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善后工作。
⑸县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宗教方面因土地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工作。
⑺县建设局:负责处理因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供有关建设法规,政策咨询,协助、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有关问题,以及房产权属问题协调工作。
⑻县水利局:负责处理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及宗教方面因水源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工作。
⑼县文体局:负责处理因文化事业活动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⑽县林业局:负责处理不同民族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或宗教方面因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工作。
⑾县广电局:负责处理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内容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协调工作,负责处理新闻报道工作,统一口径,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⑴负责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负责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收集、了解、核实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
⑵负责研究提出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
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事件的类别和等级,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
⑷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调派工作人员赴事件发生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使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⑸负责对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有关机制,提出工作建议,修改应急预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确定本地区处置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和工作预案,特别是民族宗教工作重点地区要加强预警工作,重在日常防范,一旦发现苗头,要迅速化解,妥善处理,坚决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
⑵发生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如因延误报告导致事态恶化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要迅速到达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
⑷执行上级政府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命令,及时组织力量紧急处置;
⑸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在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三、应急处置:
㈠预测预警。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建立完善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有关情报的报知、收集和研究分析,判定可能发生的事件等级,提高预测预警工作的准确性和处置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建议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预先报告。
㈡信息研制。接到可能发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县民宗局要会同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事件发生地,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进行研判,及时确定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的等级。
㈢信息报告。当突发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时,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在发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后,县民宗局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宗局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㈣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发生特别重大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迅速查明情况,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因事件紧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边查明情况边报告,查明详细情况后,应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包括:⑴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⑶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⑷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⑸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⑹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接到特别重大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县处置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信息进行认真了解、做好记录,并提出建议,向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各有关人员立即到岗到位,各司其职。
2、Ⅱ级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发生民族宗教方面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1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然后再作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县委、县政府,并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向市民宗局通报情况。
接到重大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件信息进行认真了解,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置建议,向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根据县委县政府指示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各有关人员立即到岗到位,各司其职,并视情向市民宗局通报情况。
3、Ⅲ级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发生较大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报告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在1小时内先通过电话向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然后再作书面报告。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县委县政府。
接到较大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县处置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事件信息进行认真了解,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置建议,向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各有关人员立即到岗到位,各司其职。
㈤应急措施
突发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时,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把握和控制事态的发展。
1、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
2、县民宗局、司法局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好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县教育局、民政局、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文体局、林业局、广电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涉及事件的有关问题运用教育、疏导的办法,做好沟通、解释和协调工作,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积极消除误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县公安局、上街公安分局对辖区内混淆视听、挑拨事端的不明真相和别有用心的人员实施有效控制,坚决防范、打击、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簸;打击造谣传谣,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打击涉及事件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和迅速平息事态。
4、县公安局、上街公安分局对辖区内有关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教育、疏导围观群众离开现场;加强对事发地区党政机关和重点目标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县民政局、卫生局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对事件中发生的伤亡人员,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开展现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死亡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6、广电局要协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掌握舆论主动权。
㈥应急响应流程图
㈦应急结束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由闽侯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宣布应急结束。
四、应急保障
㈠人员保障
建立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地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㈡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纳入县民族宗教系统项目支出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㈢信息保障
完善并落实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㈣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所需的车辆、通讯等物资。
㈤人员培训
积极组织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学习及有关方面培训,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五、附则
㈠预案的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修订本预案。
㈡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迟报、漏报、瞒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㈢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闽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㈣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附件
闽侯县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欧 建(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朝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张志炮(县民宗局局长)
成 员:王誓超(上街公安分局政委))
李卫国(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礼成(县教育局总支书记)
王誓超(上街公安分局政委)
李敏文(县民政局副局长)
林邦柯(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
陈 浙(县国土局副局长)
赵 仲(县建设局副局长)
陈谟寿(县水利局副局长)
叶振典(县文体局副局长)
徐文清(县林业局副局长)
叶家忠(县广电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