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单位:
《南通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南通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南通镇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持续提高我镇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镇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闽侯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南通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南通镇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南通镇,应由南通镇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领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主管部门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南通镇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区相邻镇街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超出我镇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南通镇政府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南通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1.6响应分级
遭遇突发事件时,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南通镇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由南通镇突发事件应对负责部门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由南通镇政府提请闽侯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南通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南通镇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在县派驻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发生I级突发事件,迅速报南通镇政府,由南通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南通镇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南通镇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派驻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在南通镇区域内,发生跨村(社区)区域、跨行业的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的村(社区)和有关处理、监管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事件。南通镇外发生涉及本南通镇的突发事件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由牵头应对处理部门上报县有关部门,申请区指挥机构统指挥协调。
发生Ⅲ级以上级别的涉外突发事件或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地位于跨镇街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由牵头应对处理部门上报县有关部门,在县专项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南通镇政府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应急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如下:
Ⅰ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县及以上政府统一调度、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才能够处理的事故或事件;
Ⅱ级:南通镇政府自己能处理的事故或事件,如:一般事故,发生人员重伤和较大财产损失事故需要协调街道办事处各方面资源能够处理的事故或事件;
Ⅲ级:南通镇政府应急办或其他分管部门能自行处理的事故或事件。
2应急预案体系
南通镇政府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南通镇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南通镇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南通镇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南通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经南通镇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应急局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南通镇政府应急办备案。
(4)村(社区)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是以应对突发事件实施预警、疏散、救援等先期处置为主的应急预案,具体包括:村(社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由各村(社区)组织制定,报南通镇政府应急办备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专项活动应急预案。为举办大型会展、集会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并依法依规向南通镇政府应急办、派出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应急预案及活动方案,经批准并报南通镇政府应急办备案后实施。
(7)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南通镇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物资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镇政府领导机制
南通镇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南通镇政府党工委、南通镇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镇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南通镇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南通镇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省、市、县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省、市、县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镇政府工作机构
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镇街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南通镇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南通镇政府与相邻镇街协商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南通镇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组织南通镇政府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南通镇政府分管行业部门领导、应急办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工作区负责人、事发地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组成。牵头应对突发事件类型的南通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应急办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现场指挥部负责执行南通镇政府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和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观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构成和职责如下:
3.5.1综合协调组
由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组织,南通镇政府应急值班室、南通镇政府等单位参与协助。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工作;跟踪落实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下达的各项救援任务;记录、汇总、报告救援实况及信息发布;统一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和救援紧急处理情况,协助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确定现场指挥部位置、保护指挥人员的安全,协助做好上级救援工作组的对接和引导到现场的工作。
3.5.2应急处置组
由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负责组织,责任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确定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控制事态,排除险情等。
3.5.3安全保卫组
由南通镇派出所负责组织、属地村(社区)民兵力量、基层组织单位的安保人员、突发事件单位以及根据需要调集其他治安警力组成。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布置治安警力、交管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和周边区域实施警戒、控制和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5.4医疗卫生组
由卫健办负责协调组织;南通镇卫生院、社区、乡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南通镇卫生院、乡村、社区卫生室等医疗卫生单位对突发事件造成或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受伤和疫情实施救治,提出人群隔离范围建议,对现场进行采样、消毒及防疫处理,重伤员送达医院救治。
3.5.5后勤保障组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实际情况,由南通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社会公共服务中心、财政所、人社所、水利站、环保所、规划建设办、中心校、经贸办、土地所、市场监管所、供电所、综合执法办等部门以及事发单位和所在地村(社区)参加。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讯、交通运输、避难场所、食品供应、电力、供水、燃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3.5.6人员疏散组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以及实际情况,由街道应急办、卫生院、规划建设办、派出所等部门和属地村(社区)负责组织。主要职责:迅速掌握现场的状况以及财物和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数量等情况。按照制定的各类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方案,组织力量有秩序地疏导人群,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3.5.7新闻协调组
由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南通镇宣传、教育部门,派出所、党政办等部门负责组织。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密切关注国内境外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动态和有关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由于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对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不实报道和歪曲报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向外进一步扩散。
3.5.8善后处理组
由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属地村(社区)组织。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受损财物等保险理赔,抚慰伤亡家属、恢复生产等事项的善后处理。
3.5.9专家组
南通镇政府和负有应急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依托市、县应急专家库建立各类专家队伍,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为事故预防、应急管理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处置决策提出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运行机制
南通镇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村(社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加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建设。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风险防控
(1)南通镇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重大项目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人口、生产、环境、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编制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南通镇政府应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评审与验收工作。
(2)南通镇政府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利益维护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
(3)南通镇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登记、监测、检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危险源、风险点进行调查、登记、监测、检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危险源、风险点全过程管理和共享系统,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面临的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南通镇政府,并抄送南通镇政府应急办等各部门。重要时期、重要节点要加强加密会商研判,及时报告。
(4)南通镇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点,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 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报告南通镇政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5)重点研发中心、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点水源和供水工程、重要水利设施、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 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综合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专项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南通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6)加强与毗邻镇街的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强化安全风险交流、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应急资源共建共享、共训、共用和应急处置合作,提高应急合作能力。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南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南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消除安全隐患。
4.2.2预警
南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相关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研判,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研判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街道办事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研判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研判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利用应急管理视频会商系统和“应急直通车”,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南通镇政府、村居(社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河道(水库)巡查员、山林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街道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南通镇政府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南通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南通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南通镇政府应急值班室、应急办、派出所、规划建设办等综合协调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南通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7)重点较大规模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
4.4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南通镇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南通镇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上报上级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南通镇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南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开展应对工作。南通镇政府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基层单位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南通镇政府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南通镇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南通镇政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南通镇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南通镇政府的请求或根据灾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好转后,指挥部可以根据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适当降低响应级别。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民兵、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单兵、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聚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学上、有医疗,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县政府和南通镇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南通镇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南通镇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南通镇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南通镇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未经南通镇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或者镇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市、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南通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民生保险查勘和赔付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南通镇政府统筹指导、事发地村(社区)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事发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受影响地区的村(社区)负责,南通镇政府提供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村(社区)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南通镇政府报告。南通镇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便民服务中心、派出所、财政所、人社所、 水利站、环保所、规划建设办、经贸办、土地所、市场监管所、供电所、综合执法办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
(2)南通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村(社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开展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南通镇政府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南通镇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南通镇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对于一般突发事件,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并抄送南通镇政府应急办。
(3)南通镇政府处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村(社区),对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街道办事处作出报告。
5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1)南通镇政府应急办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南通镇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加强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公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民兵组织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南通镇政府要建立完善民兵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地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经常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政府与社会应急力量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和共青团的作用,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在擅长的领域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构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合作机制。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筹公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8)借助闽侯县应急专家库,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派出专家支援。
5.2财力支持
(1)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请求县财政给予支持。
(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南通镇财政所做好年度预算,将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南通镇财政预算。南通镇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提出应急和救助资金需求,经办事处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政所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遇紧急情况时,要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保障应急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南通镇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南通镇政府审批。
(4)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落实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南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5.3物资装备
(1)南通镇政府会同财政所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街道、社区、村居“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区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森林防火专用工具、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南通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代储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南通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科技支撑
(1)南通镇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积极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推进街道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省、市、县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当地政府应对在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南通镇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办事处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预案编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南通镇政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健部门、派出所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2)南通镇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南通镇政府应急办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南通镇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应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送南通镇政府批准,以南通镇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县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南通镇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南通镇政府应急组织机构成员部门意见。
(5)南通镇政府重要商务区等重点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南通镇政府应急办。
(6)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信息化、实战化演练以及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南通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南通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预案实际制定详细的演练计划,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南通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南通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南通镇政府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南通镇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南通镇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