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闽侯县(不含福州市高新区)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指导价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19-10-1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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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现将《闽侯县(不含福州市高新区)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指导价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鉴于我县二手房交易最低税费指导价格长时间未进行更新,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闽侯县财政局、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闽侯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文建议对我县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标准进行调整。根据指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立即着手开展闽侯县二手房交易税费指导价格的评估委托工作。根据评估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征求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对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闽侯县(不含福州市高新区)个人二手房交易税费指导价管理办法》,并以政府名义出台文件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我县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自县政府2009年公布后,一直未进行更新,原指导价格已不适应现行情况。

2.兄弟县区近期也对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进行了调整。

三、主要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我省个人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8〕2号)

四、确立的主要内容

1. 明确闽侯县(不含高新区)二手房交易价格按共10个区域划分,其中甘蔗街道、荆溪镇、白沙镇、上街镇、竹岐乡、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各划分1个区域,鸿尾乡、洋里乡、大湖乡、廷坪乡、小箬乡合并划1个区域。每个区域内再按房产类型划分为住宅、经营性用房、车位、自建房、配套用房(附属间、杂物间等)等,并对各类型房产进行细化。

2.明确各区域不同房产类型的二手房交易最低税费指导价格。其中:住宅、经营性用房、自建房、配套用房(附属间、杂物间等)按元/计算,车位按元/个计算。

3.明确个人二手房交易最低税费指导价格调整因素。

1)由于区域内房产类型、房屋年限、建筑结构等差异较大,故考虑其差异程度取相应的修正系数。2000年-2010年竣工的房屋按同类型房屋单价的90%计取,1999年之前竣工的房屋按同类型房屋单价的80%计取(简称“年份系数”)。砖混结构房屋按同类型房屋单价的90%计取(简称“砖混系数”)。拆迁安置房类型按上表同类型房屋单价的80%计取(简称“安置系数”)。即:

住宅、车位、经营性用房的最低交易指导价=建筑面积×相应的交易指导价格×年份系数×砖混系数×安置系数

2)因部分乡镇现暂无相关类型房产,对该片区今后出现未制定交易最低税费指导价格的房产类型,其交易指导价按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增量房买卖合同价格的45%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