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月30日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侯政办〔2022〕5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持续提升闽侯营商环境建设,扶持闽侯县新增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制定本办法。
2.制定依据:
(1)2021年6月1日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
(2)2021年9月18日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
(3)2021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能源〔2021〕172号)。
二、制定过程
福州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用电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工信能源〔2021〕172号),文件适用于晋安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区按现在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区、市)参照执行。根据文件精神我局立即组织国网闽侯供电公司展开调研,在征求闽侯县供电公司、县财政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起草了《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月14日,陈晟副县长召集了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供电公司、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等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意,我局根据各部门的审议意见,对《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1月24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于1月30日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企业外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侯政办〔202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为加强我县工业企业竞争力,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纳入负面清单企业、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团分公司)。补助对象包括:1.规上企业:在申请当年的前一年度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含)以上;2.新落户我县企业:按投资协议次年提升规模入库,需提供项目会审纪要及土地权属证明作为佐证依据。
(二)补助范围与标准
办法所述的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包括电源接入点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所涉及的土建建设费用和电气部分(含电缆、电杆等电力设施设备)费用。其余用电报装接入引起的分界开关、开闭所(站)、环网柜、变电站间隔扩建等公共电网新建或改造项目仍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出资建设。
对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送电的符合规定的10千伏用电容量3000千伏安及以下永久外接电力设施建设资金,经审核后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给予全额补助,由县财政承担。
(三)资金办理流程
1.资金预算
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于每年7月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县工信局初审;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县工信局部门预算;县工信局(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按预算金额下达至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执行过程中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下达专项资金。
2.项目实施
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受理企业用电项目建设申请后,根据城市管理、电力规划、企业需求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外接电力设施建设;外接电力设施项目施工位由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根据国家、省、市、县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
3.资金结算
国网闽侯县供电公司根据外接电力设施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适时报县工信局进行资金结算。并于次年1月,将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备案。规上企业建设补助资金不超过申请项目建设的前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落户我县企业按投资协议次年提升规模入库,建设补助资金不超过提升规模入库的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