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4日印发了《闽侯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侯政规〔2023〕6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正通过)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闽侯县境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闽侯县林业局
2.征求意见: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闽侯县林业局于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4日在政府网上公示,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2023年10月30日,我局法律顾问陈建敏对《通告》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11月3日经过闽侯县司法局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的规定。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3年11月7日县政府组织常务会议,县政府组织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参会单位:林业局、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文旅局、南通镇、祥谦镇、荆溪镇、五虎山管委会、十八重溪管委会对《通告》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流程,于11月14日印发《闽侯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侯政规〔2023〕6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禁猎工具和方法、法律责任等5个部分。
(一)禁猎区
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的五虎山国家森林公园(含三叠井景区)和十八重溪国家风景名胜区。
(二)禁猎期
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8年11月14日。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其他事项
《通告》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4日。具体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