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7日印发了《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闽侯县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为闽侯县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及《福建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技术方案(试行)》(2023年3月)的要求,开展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
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版);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
(4)《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征求意见:
(1)征求意见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学者;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闽侯经济发展中心;荆溪镇、甘蔗街道、白沙镇、竹岐乡、上街镇、南屿镇、南通镇、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鸿尾乡、大湖乡、廷坪乡、洋里乡、小箬乡;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局、征收办、土储中心、高新区资规局等。
(2)方式:论证会、听证会
(3)意见反馈:上街镇建议应该适当调整;专家提出考虑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耕地对农民生活的重要性及近几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将本次征地区片价适当上调。
(4)采纳情况:未采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形成。闽侯县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有效保障土地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因此,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做调整,与上轮一致。全县一个标准统一为4.1万元/亩,地类调节系数统一为1.0。同时,与周边县(市)征地区片价比较,闽侯县征地区片价整体水平高于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与福清市、连江县水平相当。
(5)争议焦点:无。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经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审查,于2023年9月1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审核意见为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的要求。2023年8月28日经县司法局及县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的规定。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3年9月4日下午,王建生县长在县会议中心一楼第一会议室主持召开县十九届政府2023年第31次常务会议,会议就闽侯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有关事宜进行研究。会议议定:原则同意闽侯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成果,调整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待省政府审查通过后正式公布实施。2023年9月7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已研究同意全省各市、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成果。闽侯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7日正式印发《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闽侯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成果严格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及《福建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技术方案(试行)》(2023年3月)的要求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闽侯县行政辖区范围的征地补偿。
(2)组成内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3)等级标准: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1个档次,区片范围为甘蔗街道、荆溪镇、白沙镇、鸿尾乡、竹岐乡、上街镇、南通镇、南屿镇、青口镇、祥谦镇、尚干镇、大湖乡、廷坪乡、小箬乡、洋里乡。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1万元/亩。
(4)地类调节系数:各征地地类调节系数为1.0。即耕地1.0(永久基本农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1.0。
(5)衔接措施: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6)施行期限:本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闽侯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侯政文〔2017〕13号)同时废止。
2、本文件涉及的组织有闽侯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闽侯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负责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贯彻实行和实施监督。
3、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的要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4、其他需要说明的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