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11-2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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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帮助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决胜年末收官战并实现2023年一季度良好开局,推动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城高质量发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书面反馈邮寄至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2号2层207室(邮编:350100)。

2.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1598829436@qq.com。

信封或电子邮件名称上请注明“《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

 

附件:《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征求意见稿)》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

 

 

关于支持闽侯县工业、商贸业2022年决胜收官和2023年一季度稳定生产运行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帮助工业、商贸业纾困解难,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决胜年末收官战并实现2023年一季度良好开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工业政策奖励措施

(一)鼓励工业企业年末增产增效。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年产值正增长,2022年四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12%及以上、2022年11月和12月累计产值增量7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11月和12月工业产值累计同比增量的0.5‰给予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工业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2023年“开门红”高质量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23年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现价同比增长12%及以上、季度产值增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在省市一季度奖励基础上,县财政给予省财政奖励50%的配套补助。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实施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春节期间企业连续生产,充分发挥产能,有效提高全县用电负荷,对已进入电力市场的工业用户开展短周期电力直接交易,交易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31日。

二、商贸业政策奖励措施

(一)商贸企业年末提质增效奖励

1.重点批发业企业。对于2022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全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2022年11月、12月当月纳统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7%及以上,超过17%的增量部分按0.5‰给予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重点零售业企业。对于2022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全年正增长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2022年11月、12月当月纳统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8%及以上,超过8%的增量部分按0.5‰给予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已享受县政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增量奖励。本条措施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奖励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二)2023年“开门红”高质量奖励

1.批发业企业增量奖励。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第一季度同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零售业企业增量奖励。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第一季度同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量部分每500万元给予0.5万元奖励。去年同期无基数的商贸企业按奖励标准60%执行。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已享受县政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增量奖励。本条措施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奖励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政策由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措施所涉及企业奖补资金可与省市政策叠加享受;与省市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补助原则。

(三)商贸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我县纳统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四)本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