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发〔2022〕68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福建省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23〕3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福州市重污染天气控制、臭氧污染防治及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榕环保综〔2023〕93号)《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榕环保函〔2023〕136号)等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县域快速发展,县城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断增加,原禁燃区范围已不适用于当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按照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榕环保函〔2023〕136号)中关于
二、制定意义
优化调整扩大闽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是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三、调整依据
本《通告》通过引用下列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条款而形成的条文。当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的函(榕环保函〔
四、调整内容
我县曾于2014年第一次划定7.27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占全县总面积0.34%。为贯彻落实市级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甘蔗街道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面积约为12.59平方公里(已覆盖原有禁燃区范围),具体范围是:东至洽浦村及闽侯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中学左侧操场、西至青岐村、南至滨江大道及滨河路、北至陈店湖工业区及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职责落实禁燃区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现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我局。
(一)现场咨询或信函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闽侯生态环境局216室污防科,联系电话0591-22982585(邮编350100)。
(二)电子邮箱地址:mhkqtsb@163.com 。
附件: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