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尾乡大模村民委员会:
闽侯县鸿尾乡人民政府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鸿尾乡大模溪河道整治工程
2、征地位置:鸿尾乡大模村
3、征地面积、地类:3.3108公顷(其中:水田1.4670公顷,果园0.1186公顷,村庄0.0648公顷,农村道路0.0991公顷,河流水面1.4577公顷,坑塘水面0.0695公顷,沟渠0.0217公顷,裸地0.0124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统一按61.5万元/公顷(折41000元/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规定补偿,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二、社会保障意见
详见《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 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6日
签收单位:鸿尾乡大模村民委员会
签 收 人:
签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