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年第七次公开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4-25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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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1宗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2022挂(工业)7号

宗地总面积:

20936平方米(合31.4亩)

宗地坐落:

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

出让年限

50年

容积率:

1.2≤FAR≤2.0

建筑密度%:

30%≤D≤45%

绿%

15%≤GAR≤20%

建筑高:

50

土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一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场

现状土地条件:

净地

投资强度:

300万元/亩以上

竞买保证金:

500万元

起始价:

1670万元

加价幅度

2万元的整数倍

挂牌交易时间:

20225169:00时至2022527日(星期1000

(挂牌期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截止5271000时

挂牌交易地点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负一楼交易中心

 二、竞买人条件和要求: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都可以参与竞买。

(二)凡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1、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

2、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三)本宗地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

三、索取材料方式自本公告发布后,竞买申请人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22年510日到2022年5月2516:00前的正常工作时间到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39号窗口索取挂牌出让文件。

四、报名事项:竞买人应在2022年516日至2022年52516:00前的正常工作时间,提交竞买申请表、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项目投资协议书》、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廉洁自律承诺书等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到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39号窗口报名。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22年52516: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开户单位:闽侯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闽侯支行,银行:420858390135,竞得人的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若竞买未得,则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其他事项:

1.本宗地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投资强度: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亩纳税(含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不低于20万元

3.土地成交价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不含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纯收益、“三通一平”场地建设费(含护坡建设配套费)、工业区内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公摊费用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向征收机关缴纳。

4.给付成交价款方式:宗地受让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缴清应于2022年8月6日前缴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额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5.土地使用年限:工矿仓储用地50年自交地之日起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交地时间自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起1个月内交地应于2022年9月6日前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按交付时点现状标高交地)。

6.本宗地内电力杆线(含电力设施)、通信电缆、广电线路、地下光缆、燃气管道、供水及排污管道等搬迁,宗地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破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受让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应达到283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450万美元以上,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

8.建设期间,实行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得人必须将50%的建安总投资额作为工程建设资金存入工程建设资金监管专户(每亩不得低于50万元),具体按照进一步规范新出让工业用地管理意见(试行)规定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内容及步骤执行。挂牌成交后,得人应于66日前与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受让人提供的《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协议》、银行资信证明,67日签订《出让合同》。

9.根据《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49号)规定,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0.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退还

11.开竣工时间:受让人应自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应于2023年3月6日前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15个月内竣工(应于2024年6月6日前竣工)开工、竣工日期每延缓一天,出让人向受让人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违约金。

12.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13.宗地不可分割转让

14.其所需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经济技术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该用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执行。

15.为确保出让地块周边道路通行,竞得人受让土地范围内规划道路今后应作为公共道路无偿使用。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次土地出让文件。出让活动具体事宜,请与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联系人: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591—22078393,22069571。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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