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及省、市、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下达2021年省、市、县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专项资金6750万元。此次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含配套资金)时不再下达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待省、市乡村振兴办下达后统一下达。具体补助资金按以下4类发放:
1.19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2021年省直有关部门切块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2337.81万元,市、县两级按1:1配套安排试点示范配套资金1487.7万元(其中市级743.85万元、县级743.85万元),共计3825.51万元,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本次预拨2021年度总资金的50%平均分配给19个省级试点村,全县共预拨1900万元,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拨付。对面积大、人口多的试点村以及乡村振兴工作推进力度大、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筹集社会资金多的试点村,在资金投入上将给予倾斜。
2.2021年计划建设的7个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2021年市级财政对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7个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每个村补助200万元,县级配套200万元,扣除2020年已提前预拨100万元,共计300万元。本次每村先预拨50%资金150万元,全县共预拨1050万元,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拨付。
3.剩余7个计划安排2022年建设的市级乡村振兴试点村。为保持乡村振兴试点建设工作延续性,每村先从县级配套资金中预拨100万元作为2021年项目建设资金,全县共预拨700万元。
4.30个县级试点村。2021年30个县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继续沿用2020年县级试点村补助指标,新调整县级新增试点村补助标准按照人口1500人以上的试点村给予300万元补助,1500人以下的试点村给予200万元补助。现予以预拨奖补资金的50%共3100万元作为试点村乡村振兴项目启动资金。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省、市、县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资金,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乡村振兴试点村发展。
附件:闽侯县2021年省、市、县级乡村振兴试点村补助资金分配表
闽侯县财政局 闽侯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