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4年06月0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闽侯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闽侯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是闽侯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参见县政府网站“福建.闽侯”(网址为http://www.minhou.gov.cn/)上公布。 

  (二) 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县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机构

标题

生成日期

有效性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机构  

  闽侯县应急管理局 

  通信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73号滨江商务中心E辅楼7层 

  咨询电话:0591-22065737 

  传真号码:0591-22060087 

  电子邮箱:mhyjgl@163.com 

  邮政编码:3501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761路至县行政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即到。  

   

  (二)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闽侯”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闽侯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