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2年0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闽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是闽侯县人社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社系统的信息公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人社系统各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人社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县人社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县人社局工作部门(下属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闽侯县政府网站“福建·闽侯”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闽侯”(网址为http:// www.minhou.gov.cn),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公开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闽侯”首页的“政府公开信息”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本局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五)编排体系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机构

标题

生成日期

有效性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县人社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县人社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982284

  传真号码:0591-22066680

  电子邮箱:22982284@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C栋2层

  邮政编码:3501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闽侯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