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8119-2500-2024-00005 | 文号 | 侯商务〔2024〕132号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08 |
标题 | 闽侯县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销售中心职能 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榕商务便函〔 2024 〕 622号)精神,现开展我县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应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后报市总部办。7 、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和职能型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意见务必按要求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总部办) 。 |
索 引 号 | FZ08119-2500-2024-00005 | ||
文号 | 侯商务〔2024〕132号 | ||
发布机构 | 商务局 | ||
生成日期 | 2024-07-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侯县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销售中心职能 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榕商务便函〔 2024 〕 622号)精神,现开展我县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应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后报市总部办。7 、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和职能型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意见务必按要求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总部办) 。 |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榕商务便函〔2024〕622号)精神,现开展我县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请各相关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初审等工作,于7月23日上午下班前以正式行文报送县商务局,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每份装订成册)。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闽侯县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概况、经营范围、规模、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下阶段发展方向等方面);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完整版);
(5)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入库期)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报企业母公司对所申报企业相关职能销售中心总部定位的授权文件;
(7)能够体现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权比例的证明材料。(如在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查验);
(8)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汇总审核
1.初审 :各乡镇(街道)进行初审,于2024年7月23日前按要求提交企业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县商务局将会同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相关规定,将拟上报的申报单位名单报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对涉黑涉恶进行审核比对,根据审核比对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行文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初审不合格的,将对企业说明理由。
2.复审:市直有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应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后报市总部办。
3.会审:市总部办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综合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4.公布: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改委在福州市门户网站和福州市发改委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社会公布。
附件: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闽侯县商务局
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韩宏斌 联系方式:22987579,传真22066516)
附件:
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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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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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母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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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 对其控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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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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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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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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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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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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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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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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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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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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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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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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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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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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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部 企业类型 |
□现有 中心职能总部 |
□新引进 中心职能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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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 经营情况 |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销售中心填报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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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母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运营中心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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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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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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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分支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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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万元,按入库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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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万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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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万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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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专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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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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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我公司申报总部企业,提供的《职能型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福州市。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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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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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意见(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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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意见(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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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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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能型经济主管部门意见(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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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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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按申请表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
2、绝对控股是指控股比例在50%以上。
3、财务数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
4、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指销售额(营业收入);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指营业额。
5、企业在本市缴纳税收指企业在福州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入库期。
6、本表为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照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
7、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和职能型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意见务必按要求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总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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