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8100-0200-2023-00031 文号 侯政规〔2023〕3号
发布机构 闽侯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26
标题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8100-0200-2023-00031
文号 侯政规〔2023〕3号
发布机构 闽侯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4-26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印发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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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2023-2025年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精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粮食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扩大早稻种植面积。对种植早稻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实际种植早稻面积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种植早稻面积30亩以上的列为早稻示范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700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1万元,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规模种植中晚稻。对集中连片种植单季中晚稻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三、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的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早稻补助的基础上,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四、鼓励发展再生稻。对种植再生稻的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早稻补助的基础上,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五、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种植粮食作物。在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并种植水稻的,当年度按照实际种植水稻面积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复耕并种植其它粮食作物的,当年度按照实际种植粮食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亩。

  六、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和果茶园套种粮食作物。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3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种植水稻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种植其它粮食作物一次性补助1200元/亩;对相对集中连片利用茶园、果园间作套种粮食作物且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5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七、支持发展粮油作物。对大豆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八、支持建设粮食烘干设施。对我县购买谷物(粮食)烘干机并在我县辖区内使用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在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当年度给予购置款40%的配套叠加补贴。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规〔2023〕4号)文件基础上制定,同类措施按就高不叠加享受,由市财政补助完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在第一条基础上叠加,其余按就高不叠加享受;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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