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大湖乡 | 生成日期 | 2010-12-30 |
标题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暂行)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索 引 号 |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大湖乡 | ||
生成日期 | 2010-12-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暂行)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办公室各科室拟文秘书就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其中,是否公开的意见是在定密意见的基础上,就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
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核分管各科室及业务拟文秘书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办公室主要领导在分管领导审核基础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环节:
1、办公室各科室拟文秘书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意见;
2、办公室分管领导把关定密审查;
3、办公室主要领导把关审核;
4、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相关办法、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五条 政府信息拟稿秘书在撰写、定密公文时就要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各科室办理的涉密文件不得在OA系统上运转,必须要按照涉密文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不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等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经解密、区分处理或者纠正错误定密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去除原有的秘密标志,以杜绝在公开网站上出现带有密级标志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标题及文号、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者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九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失密,依有关法规、规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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