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实时更新。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闽侯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 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闽侯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路2号
总值班室电话:0591-22982257
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591-22079966(仅用于信息公开)
邮政编码:350100
(二) 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网址:http://www.minhou.gov.cn/xjwz/zwgk/zfxxgkzl/xzfjqzcbm/xzf/gkml/
(三) 公开渠道
1、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minhou.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3、在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县档案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西大道55号(四楼档案馆)
联系电话:0591-22982132
县图书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西大道59号(图书馆三楼)
联系电话:0591-62091887
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西大道55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电话:0591-22061105
4、新浪微博“闽侯发布”:https://weibo.com/u/2636889191
(四)编排体系
闽侯县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号、有效性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内容概述:政府信息内容的简述。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7.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五)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申请受理机构
闽侯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信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路2号
总值班室电话:0591-22982257
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591-22079966(仅用于信息公开)
电子邮箱:mhszmh@163.com(仅用于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寄送)
邮政编码:3501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冬令时),15:00至18:00(夏令时)。
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3路、38路、185快线、208路、511路、518路至县法院站(公交站)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网络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闽侯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此处)。
地址:http://www.minhou.gov.cn/xjwz/zwgk/zfxxgkzl/xzfjqzcbm/xzf/ysqgk/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闽侯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受理机构,申请人应在信封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并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