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指示精神,践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县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力争2020年我县水土流失率下降到7%以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山地开发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林业等部门要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山地开发利用、开垦进行审核、监管,防止毁林建设、无序开垦、非法占用耕地,从源头上控制乱垦乱挖现象,有效减少山体破坏,力争2020年末全县水土流失率下降到7%以下。
二、现状情况
根据2018年卫星遥感图像分析,目前我县水土流失面积约22.54万亩,水土流失率7.04%,主要集中在闽江两岸、316国道、115县道、116县道及高速公路两侧一重山范围,水土流失问题较为严重。
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山地种植引发水土流失,由于果树品种更新频繁,每年都有大量果树截枝嫁接,导致山体裸露,果园开发存在随意性、因地就势、顺坡种植等现象;二是新开发建设项目较多,由于采用机械开挖,容易形成水土流失;三是采石、取土等留下开采点,据统计闽江两岸裸露点就达28处;四是修建坟墓产生的“青山挂白”。
三、部门与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对山地开发建设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修复闭矿区生态环境,强化矿山的监管,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2.县住建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做好因房地产建设造成山体裸露的治理。
3.县水利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做好因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防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
4.县民政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因修建坟墓造成的山体破坏的治理。
5.县林业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或山体滑坡造成山体破坏的造林修复。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因设施农业建设造成山体破坏的治理。
7.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巡查机制,对辖区内乱挖及开山毁林现象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制止。
四、保证措施
1.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种植,改变耕作方式,提倡合理开发,禁止全坡面整地,提倡人工或小型机械整地,最大限度保留原生植被;大力推广“前埂后沟”水平梯田建设、园面植草、配套蓄排水工程、实施田间道路两旁绿化等先进的农业耕作技术。通过宣传教育,既达到增产增收,又能美化环境,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变“要我治理”为“我要治理”。
2.科学规划。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生态公益林区以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和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一重山及其他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严格限制25度以上陡坡地进行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坚决制止无序开发、毁林开垦。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结合乡镇(街道)、村庄和产业发展等规划,依据生态红线,科学合理进行山地保护和开发利用。
3.严格审批。(1)加强占用山体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占用山体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严禁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山体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审批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山体建设项目,确需审批的,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林业部门要依法严格办理林地使用审批,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禁任何建设项目使用Ⅰ级保护林地,限制使用重要生态区位和生态脆弱区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高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控新设占用山体采石矿山审批,严控新设建筑用石材(碎石、机制砂)矿山,新设建筑用石材(碎石、机制砂)矿山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布局。(2)加强山地农业开发审核。一是规模山地林果开发审核:75亩(含75亩)以上的连片规模山地林果开发,编制开发方案,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措施、种植作物品种,由业主提出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报送县水利、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审核。其中,林业部门负责审核是否涉及毁林开垦或占用生态林;自然资源与规划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是否涉及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登记表进行审批或备案(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上75~450亩集中连片农业开发的,应编制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水利部门备案;450亩以上集中连片农业开发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表,报县水利部门审批)。各相关部门对果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跟踪检查、监管。二是小规模或零星山地经济林果开发审核:75亩(不含75亩)以下的小规模或零星山地林果开发,由业主编制开发方案,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措施、种植作物品种,经所在村同意后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并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4.加强监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山地开发项目业主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开发实施方案做好山地开发工作。一是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山地开发项目第一监管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村委会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有毁林开发利用、开垦、陡坡开发(无水土保持措施)种植经济林、顺坡开发种植农作物、乱采乱伐、开采矿山、乱建坟墓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县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有效保护山地植被。二是部门联动。县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山地开发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发现陡坡开发、毁林开垦、建坟、建厂、建矿及其他违规开发等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坚决遏制开发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县效能办要督促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不作为慢作为的予以效能处理。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