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侯政文〔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章有关规定,我县研究制定了《闽侯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闽侯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县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征地报批前程序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业主凭县政府建设项目会审纪要(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文件办理告知单、批示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属于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业主凭前述纪要申请办理规划意见函,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出具勘测定界图。

  2.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范围确定后,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3.土地现状调查。县政府授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归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测绘。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住建局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测绘,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测绘成果》(含范围CAD坐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的《土地房屋现状调查测绘成果》,结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正式出具对应的勘测定界报告书。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委托专门机构,通过论证的方式,对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县政府对风险评估等级进行确认,明确风险防控与化解措施。

  (二)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资源规划、财政、人社、住建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申请听证、签约期限、禁止事项等内容。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须具备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前期工作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属于成片开发的,提供项目片区范围附图;

  2.勘测定界报告书;

  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4.资金证明文件;

  5.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现房或期房)或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张贴、拍照存档,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公告期结束后,应取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

  (三)组织听证

  征收范围内多数(过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听证;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听证;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由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前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听证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地址;

  2.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位于拟征收范围内的书面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等);

  3.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4.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相关部门在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确定召开之日的7个工作日之前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予以协调,并根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协调意见报县政府依法修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告告知,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县政府授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设项目申请土地征收时如实说明情况,详细说明缘由及将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报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超过10%户数的被征地对象难以达成协议的,可以认定为“个别”;单独选址项目,以项目为单位计算比例)

  二、征地报批程序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张贴照片;

  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报告;

  3、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汇总表;

  4、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汇总表;

  5、房屋调查登记汇总表;

  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照片和回执函;

  7、土地、房屋征收协议(含乡镇或街道与村协议,与土地承包权人协议,房屋征收协议);

  8、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结果报告;

  9.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含个别土地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书面情况说明)。

  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预申请单位)持建设项目申请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征收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县政府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争议解决方式、救济途径等相关事宜。

  (二)实施征地

  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交地工作,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履行发放职责,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规定施行后,若国家出台新的土地征收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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