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侯政文〔2013〕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闽侯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闽侯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上述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轮候、配租工作;并会同县民政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申请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乡镇(街道)负责廉租住房承租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规划和建设计划。

  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的多部门协查制度体系,并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县房管所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各乡镇(街道) 会同县民政局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二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5~65平方米。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该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其它住宅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县住建局统一配租,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应及时向县住建局通报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在公开出让地块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该地块建成的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且落户时间满3年(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县工作、居住。

  (二)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指的是申请家庭推举的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请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与申请人分户但分户至申请之时未满3年的,仍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须承诺在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前退出公有住房,届时由乡镇(街道)会同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实地核实后开具退出公有住房的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县户籍的。

  (二) 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县房管所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自营性拖拉机)、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六)申请家庭在我县有违法建设等行为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已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在退还补贴金额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具体退还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书面承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请家庭成员财产、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并授权审核机关调阅其银行、证券、债券、基金、期权、保险及其它各类涉及家庭收入、财产的账户信息。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及是否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乡镇(街道)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财产、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成员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乡镇(街道)提出,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相应的名册档案,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县住建局。

  (三)复审:县住建局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转请县房管所及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档核实,明确申请家庭成员的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租赁直管公房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以及是否享受过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核查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县住建局转县民政局核查。

  县民政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提供申请家庭车辆、户籍性质、落户途径及落实年限等核查信息。工商部门提供申请家庭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申请家庭相关银行账户信息;证监部门提供股票信息;保监部门提供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民政局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县住建局。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信息档案由县民政局存档。县住建局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配租户型等提出审核意见,建立相应的申请材料档案。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乡镇(街道)或县住建局申诉。

  (四)复核认定和公示:县住建局要定期会同县监察部门、县民政局、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审核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的,在闽侯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乡镇(街道)或县住建局提出。相关部门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县住建局。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住建局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畴,抄送县财政局及县民政局,并在闽侯县政府网公布申请人名单。

  (五)配租: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在轮侯配租期间,应按规定对尚未实物配租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及我县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

  第二十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县住建局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套廉租住房,申请人作为申请家庭的代表以承租人的名义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签订《闽侯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家庭,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按规定标准按月向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县住建局应在每季度最后10日内向县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经县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审核及轮候配租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其它房屋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乡镇(街道)申报退出申请或退出轮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加强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按照“一年一申报、三年一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乡镇(街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乡镇(街道)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组织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每三年复核一次保障家庭的人口及住房状况,并转民政部门作收入、财产认定。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配租标准作出调整的,县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并函告乡镇(街道)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配租标准的,由县住建局予以调整变更。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由乡镇(街道)报县住建局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作出限期整改直至解除租赁合同,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由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资金: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五)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六)拒绝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

  (七)其它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在本县确无住房,在解除租赁合同后存在退房困难的家庭,由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按市场价向其收取租金。拒不执行相关处理措施的家庭,由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

  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须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由乡镇(街道)会同县民政局针对举报内容作针对性复查,复查及处理结果记入相关保障家庭档案。经复查举报不成立的,乡镇(街道)应将复查结果及依据告知举报人;经复查举报成立的,乡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县住建局。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成员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县保障性住房,骗取保障资格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系统。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照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廉租住房转让、出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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