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侯政文〔2013〕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运营管理,确保准入和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住有所居”的目标,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并加强相关衔接和有机联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实现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为主”的转变,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县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本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二、确定准入标准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我县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廉租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

  2.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含);

  3.家庭财产10万元以下(含);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其他条件按照《闽侯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已受理尚未实施保障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其准入标准适用以前公布的相关申请条件。

  (二)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年收入8.5万元以下(含)、家庭财产50万元以下(含)的几类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本县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3)在本县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本县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按照《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定向为本县辖区范围内部队中服役10年以上(含)的现役专业士官(须已婚且家属在本县辖区内生活),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人员以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在本县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把关”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负责初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部队士官须由团以上部队)负责复核把关后于每年一季度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书面申报房源需求,由县住建局统筹提出房源对接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配租,承租人工作单位应配合县住建局做好日常租赁管理工作。

  其他条件按照《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准入流程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建立民政、公安、房产登记、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实行逐级审核、淘汰制度,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对以虚假资料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该家庭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申请

  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初审

  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初审,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报送县住建局。

  (三)复审

  县住建局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转请县房管所及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住房准入条件的,县住建局转县民政局核查收入、财产情况。

  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相关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各部门应当按照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核查信息,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县民政局应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明确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相关收入、财产准入条件并转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收到县民政局的认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经上述审查程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签署认定意见,注明配租标准。

  (四)复核认定和公示

  县住建局会同县监察部门、县民政局以及乡镇(街道)召开联席会议,对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会议就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复核认定意见。县住建局对经联席会议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闽侯县政府网公示,公示期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县住建局予以登记,批准其承租资格,在闽侯县政府网上予以公布。

  四、确定价格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1、租金标准:现阶段廉租住房租金定为0.8元/平方米/月,配租面积核定为:一代家庭30平方米,二代家庭40平方米,三代家庭50平方米。承租人在核准配租面积以内的,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过核准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3倍标准缴纳。

  2、租赁补贴标准:现阶段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每平方米4元,一代家庭按30平方米,二代家庭按40平方米,三代家庭按50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现阶段县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为5元/平方米。其他乡镇(街道)租金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财政及乡镇(街道)等部门核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五、健全运营监管

  (一)严格租售程序和合同管理

  县住建局要对保障性住房通过公开抽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家庭选房顺序,抽号活动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选房顺序,分期、分批公开组织选房。

  对保障性住房产权和委托管理单位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空置、欠租、转借、转租、损毁等违规、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

  (二)加强使用管理

  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要加强运营和资产管理,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保障性住房使用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县住建局应组织乡镇(街道)或委托管理单位、物业管理机构采取入户检查等方式,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健全退出机制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承租家庭在本县无其他住房存在退房困难的,可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转借、出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

  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整合现有人员编制资源,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的作用。实行定岗定责,确保工作队伍稳定性。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强化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政策业务能力。  

  (二)完善监管机制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群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及时记入被举报人员的个人档案。保障性住房的后续使用管理事务,产权单位可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要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处理。

  (三)创新监管方式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障家庭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加快建立家庭收入、财产的多部门协查会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探索利用电子门禁、智能门卡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监管。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全面开展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效能监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应通力合作,认真履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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