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收费标准的通知
侯政文〔201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闽侯县兑现生产生活留用地指标补充意见》精神,我县调整提高了生产生活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确保应兑现被征地村生产生活留用地有稳定的资金渠道,切实维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调整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街镇按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4.55万元收取。

  二、青口镇、荆溪镇、甘蔗街道、南屿镇、南通镇、祥谦镇、尚干镇、竹岐乡按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4.2万元收取。

  三、白沙镇、鸿尾乡按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3.85万元收取。

  四、洋里乡、大湖乡、廷坪乡、小箬乡按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3.15万元收取。

  五、本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的通知》(侯政文〔2011〕13号)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