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侯政文〔2014〕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管委会、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目建设单位(县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县直各办、局(公司):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闽侯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反馈,并提出意见建议。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闽侯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规范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和使用范围,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和依法依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项目建设资金拨款时应提供的资料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申请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时应按不同类别款项分别提供以下支付依据及资金申请表、承诺函:

  (一)首次申请拨付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县政府同意拨款的批文。

  (二)申请拨付工程款需提供:

  1.预付款申请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提供审核确认并签章的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或施工许可证、合同(协议)及履约保证金到位依据;应当办理工程远程监控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注册证明;

  2.进度款申请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应提供审核确认并签章的工程进度支付证书;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还应提供当期项目、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变更、缺勤等违约行为处罚情况说明,有安装工程远程监控的项目将对照工程远程监控系统进行核查;

  3.验收款申请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需提供经确认并签章的验收报告(须有质监站审签意见)、完工验收备案表、完工时的进度证书、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延期的处理意见;

  4.决算款以工程决算审核价作为工程最终价款,结算时项目单位应提供经确认并签章的审计服务中心决算审核报告;

  5.质保金申请时,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提供经确认的质保期满工程情况报告、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条款文件。

  (三)申请拨付勘测设计费需提供:勘测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的相关会议纪要、结算所需的项目预、决算审核报告。

  (四)申请拨付工程监理费用需提供: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委托的相关会议纪要、结算所需的项目决算审核批复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考核报告。

  (五)申请拨付其他款项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工程材料的验收证明等。

  (六)申请征地拆迁(含个案补偿)费用需提供:为理顺征迁补偿的发放,避免重复或遗漏,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提供经国土局确认后的项目征地费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复后的房屋拆迁方案、县房屋征收办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共同审核确认的房屋征收拆迁审核汇总表,征迁个案还应按《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侯委办〔2012〕80号)文件要求,提供经确认盖章的相关会议纪要。

  (七)工程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的应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工程价款拨付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应严格按以下节点及比例付款:

  (一)工程预付款的拨付。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方应缴交不超过合同造价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发包方)在工程取得开工批复(监理、业主签注的施工进场证明)后给予不高于履约保证金的工程预付款(含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拨付,无单列拨付将无法核发施工许可证),仅出具履约保函的县财政不安排预付款。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扣回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二)工程进度及结算款的拨付。根据监理和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审核确认并签章的工程建设进度,按当期工程完成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已完成合同价的90%;办妥工程竣工并经有权机关决算审核后,付至决算审核价的95%,预留决算审核价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水利工程办妥工程竣工并经有权机关决算审核后,付至决算审核价的93%,预留决算审核价7%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清。

  (三)增量工程款的拨付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侯政文〔2014〕4号)执行。

  (四)县财政局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资料齐全、签章完整后,根据县长批准的资金安排额度,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三、强化建设工程管理和监督

  (一)凡是由财政性投资以及财政性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预算,必须经过由县审计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的预算价作为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

  (二)对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如中标人提出异议,应先由监理单位审核,并经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同意,送县审计服务中心复核,对有影响工程项目总价款的,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设计漏项增补和设计变更增(减)项及合同价内的工程价款变更,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侯政文〔2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程项目未按进度施工和工期延误的处罚,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项目业主单位应明确项目拨款申请资料送审人员,指派专人(项目业主单位工作人员)作为送审经办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所需的材料,不得委托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送审,非本单位工作送件的,县财政局出具《退件通知单》并将申请资料退回。

  (六)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规范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结算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县财政。

  (七)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应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核,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根据经审核批复的决算造价进行工程结算。

  (八)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产登记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待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资产移交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配使用。

  (九)项目建设(县级)指挥部工作管理经费按《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侯委办〔2011〕104号)文件执行,由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单列审批后,由县财政安排拨付,指挥部应按规定管理费单项开支,并计入项目工程总投资。

  (十) 根据《闽侯县财政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监督暂行规定》(侯委办〔2008〕80号),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各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各部门另有省级以上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侯政文〔200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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