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委2014年第10次常委会议纪要》(〔2014〕9号)和《县十七届政府2014年第13次常务会议暨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3号)的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为规范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程序,现将《闽侯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贯彻落实。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闽侯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对象
1.凡具有闽侯县户籍(不含高新区)且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补贴(不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老年人)。
2. 凡具有闽侯县户籍(不含高新区)且年满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补贴。
二、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标准
老年人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高龄老人补贴。高龄补贴实行分档发放: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老人补贴10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老人补贴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老人补贴500元。
三、高龄老人补贴发放方式
高龄老人补贴按月计发,于次月15日发放。由闽侯县老龄办委托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四、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1.高龄老年人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老年人也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申请时需填写《闽侯县高龄老人补贴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申请时间:当月1日-10日。
2.各乡镇(街道)应督促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办理时间:当月11日-20日。
3.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并将花名册、汇总表的纸质(加盖社会事务办公章)和电子版上报县老龄办审批。办理时间:当月21日-25日。
4.县老龄办在收件后予以审批。
五、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
1.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因死亡、音讯全无、户籍迁出本辖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
2.各乡镇(街道)要负责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新增、变更、减员等情况每月报县老龄办。新增、变更的手续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减员的填报《闽侯县高龄老人补贴减员花名册》。
3.对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汇总上报县老龄办。未复核的人员暂停发放补助,待复核后,从停止发放补贴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六、高龄老人补贴执行时间:高龄老人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工作要求:
1.高龄老人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2.各乡镇(街道)、各村(居)要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的宣传工作,让广大老年群众知晓我县高龄补贴政策。
3.各乡镇(街道)、各村(居)要有专人负责高龄老人补贴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材料,严格建立档案资料。要认真做好高龄补贴统计工作,特别要掌握好高龄老人的新增和减少情况,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