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县委县政府2014年第7次协调重大项目例会纪要》(〔2014〕5号)、《县十七届政府2014第19次常务会议暨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19号)精神,为推进我县坟墓搬迁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按照县政府坟墓搬迁通告要求,按时完成坟墓清迁任务,凭《坟墓迁葬清册》、《坟墓清理完工单》,对坟墓搬迁工作给予补偿,具体标准:
1.水泥墓、石砌墓给予补偿2000元/座,每穴另加补偿费300元、火化消毒费200元、骨灰盒180元、安置费1000元;
2.土墓(成墓型,有墓碑、墓围、墓手)给予补偿1000元/座,每穴另加补偿费300元、火化消毒费200元、骨灰盒180元、安置费1000元;
3.迁移金瓮给予补偿200元/个;
4.对无主坟墓,每穴给予补偿费300元、火化消毒费200元、骨灰盒180元、安置费1000元。
特此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