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侯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4年第27次常务会议暨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闽侯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县老龄事业的发展,加快社会福利化工作步伐,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探索新形势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途径和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8〕23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1〕1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试点单位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村(不含高新区)。
三、实施办法
(一)服务对象确定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状况,分别提供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
1.无偿服务对象。指持有本县户口、年满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县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百岁老人等城乡困难老年人。
2.低偿服务对象。指持有本县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人:(1)年满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县内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2)年满80周岁,在本县内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
3.有偿服务对象。指有经济能力、需要日托、送餐或上门照料等服务的老年人,由服务人员上门开展有偿服务。
(二)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为主,以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专项服务为辅。生活照料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专项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健身的场所,开展知识讲座、书法绘画、体育健身、谈心交流等。
(三)资金补助
1.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为无偿和低偿,无偿对象补助标准为400元/月/人;低偿对象补助标准为200元/月/人,政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补贴只能用于服务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能用于支付医药费或其他商品。
2.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报酬进行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由社区从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选派,县财政给予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每月1500元的护理人员工资补助。同时,乡镇(街道)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3.对试点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资金补助。县财政对试点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费。一类站补助15万元,二类站补助12万(对上级财政已拨付一次性开办补助费的站点,县财政给予补助差额)。同时今后每年对经考核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费暂定每站每年1万元。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4.政府购买服务模式。(1)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站专兼职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2)对确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可由服务对象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专门向该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并由政府按补助标准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站、服务对象、服务人员三方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明确职责。(3)各社区、村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购买服务模式。
四、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无偿服务对象需提交:(1)五保、低保、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关证件(带原件备查)并附复印件一份;(2)《闽侯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3)闽侯县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
2.低偿服务对象需提交:(1)《闽侯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2)闽侯县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需提交);(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带原件备查)。
3.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村)服务站初审。社区(村)服务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初审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服务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村)服务站上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2.乡镇(街道)复审。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县民政部门。
3.县民政局批准。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拨付方式
每季度试点社区(村居)应及时社区(村)居家养老补助情况(包括各类补贴、人数、标准、补助金额)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审核后的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核准后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情况提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每季度一次拨付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季度一次拨付给各试点社区(村)。
(四)管理监督
各居家养老服务站每季度要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乡镇(街道),经乡镇(街道)核查无误汇总,报县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县民政局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机构将对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组织实施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服务站负责本乡镇(街道)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
(一)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县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村)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指导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工作,并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改进提升;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建立老年人档案资料。
(二)根据我县居家养老工作的总体安排,开展试点工作的社区(村)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需求评估,确定服务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居家养老工作。
(三)试点乡镇(街道)、社区(村)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考评机制,实现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确保政府用于购买服务和投入资金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