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宗〔2015〕4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县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全县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村,各乡镇(街道)建设一座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便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街道)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
(二)生态保护。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海葬、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规划。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应符合各乡镇(街道)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不宜在“三沿五区”范围内建设;应在“二重山”范围外进行建设。
(二)用地规模。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应集约使用土地和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不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从严控制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的,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3、功能分布。城乡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墓园区和办公用房、停车场等管理服务附属设施。墓园区包括墓葬区、公益性骨灰楼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根据当地地理地貌、风土人情,骨灰楼堂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并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方便群众祭祀。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公祭区,保障公祭活动肃穆、节俭。
四、建设管理
(一)审批管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等有关法规政策,并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事〔2014〕442号)要求规范审批。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抄报市民政局备案;乡镇(街道)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抄报市民政局备案。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抄报市民政局备案;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和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投资主体。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居)委会,资金来源为村(居)集体自有资金或村(居)民自筹资金。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县政府,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在市级财政以奖代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予以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用地管理。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严禁违规批准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可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四)运营管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统一由民政部门监管。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居)委会运营管理。城市、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五)收费管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含内建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是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民生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榕政宗〔2015〕49号)精神,高度重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工作,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抓好贯彻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作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实施。规划部门要做好有关规划。国土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市、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查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办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纳入城乡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三)依法依规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守殡葬等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违规批建;要加强日常运营监管,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定期检验。要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进行定期检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乡镇(街道)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由县民政局定期检验,三年一检。同时,应着力规范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管理,加强建章立制,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以提高殡葬服务的管理水平。
(五)不得改变建设性质。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改变建设性质,建成陵园形式的墓位,予以停止骨灰存放,并限期拆毁,恢复原状,私自改变投资主体的不予以年检。
(六)其他。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