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校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侯政文〔2015〕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侯县校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校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含幼儿,下同)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学生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车辆。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校车使用单位,是指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和其他校车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三条 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同时采取措施,发展城镇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结合实际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条块管理相结合原则。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上街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计局、住建局(市政)、公路分局、县公安交警大队、上街交警大队、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上街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兼任,代表县政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乡镇(街道)成立校车安全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街道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分管领导和学校校长担任,成员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学校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校车管理台帐,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督促有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按接送学生人数合理配备车辆,对学校使用各类不规范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督促检查,并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条 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交通管理的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校车日常监管,对学校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各类不规范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督促检查,严查校车超员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和教育部门共同审查校车资格,根据县政府决定核发和收回校车标牌。建立健全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履行交通管理的法定职责的同时,要认真落实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指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主动配合辖区乡镇(街道)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学校校车车况、行驶路线、运行时间及其驾驶人的具体情况,严查学校擅自更换、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校车驾驶人。每月应向县公安交警部门报告校车管理和查处校车违法违规工作情况。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牵头教育、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线路审查工作,完善校车途经道路站点安全设施。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城镇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同时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及其补充规定,积极开通农村寄宿制学校周末班车,并依法打击非法营运接送学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财政、发改、住建(市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安监、卫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宣传部门应适时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第十条 各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一车一档,并与校车驾驶员、跟车人员、相关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严格监督校车运行。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放假前的最后一周为我县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周。在交通安全教育周期间,全县各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师生和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宣传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校车,原则上以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来解决学生的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三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抵达学校。学校应在校车出入校门时派专人进行指挥、登记,杜绝超员和副驾驶座乘坐学生现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校车专用出入口。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条件,并依法取得许可。

   第十六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闽侯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闽侯县校车行驶路线方案审批表》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交警部门、县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县公安交警部门接到县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同时在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收到县公安交警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县教育部门还应将申请材料送县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接到县教育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牵头组织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对校车行驶路线及站点进行勘查,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同时在校车行驶路线方案审批表和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上签注意见。

   县教育部门收到县交通运输部门关于校车行驶线路勘察的回复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县公安交警部门或按属地管理原则送当地交警部门签注意见。

   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县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汇总填报《闽侯县校车使用许可及线路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报县政府。

   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县公安交警部门在县政府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由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八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确因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导致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已经批准的校 车驾驶员生病或其他原因未能正常履职,导致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向县教育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属于车辆原因的,经批准可以使用其它已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临时顶替,按照原有批准线路行驶,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使用原有经许可的校车或重新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属于校车驾驶人原因的,经批准可以使用已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其他校车驾驶人暂时替代,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校车使用许可。

   在限期内校车或校车驾驶人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或车辆取得新的使用许可的,原校车使用单位应暂停提供校车服务,协调学生家长自行接送。

   第二十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警部门。校车使用许可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二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安装远程GPS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教育、公安、交通、学校等共同监管。

   第二十三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闽侯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2.闽侯县校车行驶路线方案审批表

 

附件1

闽侯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名称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校车许可   □校车撤销    □驾驶人更换

校车类型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中小学生校车

校车属性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校车驾驶人1

 

驾驶证证号

 

校车驾驶人2

 

驾驶证证号

 

校车服务单位

 

法人(或联系人)

 

服务学校

 

联系电话

 

申请材料清单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报告;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复印件;

6.包括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运行方案;

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县教育局意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交管大队意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交通局意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及其申请材料一车一档,一式六份,学校或幼儿园、学区、教育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人民政府各存一份。2、报有关部门审查时,申请人需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附件2

闽侯县校车行驶路线方案审批表 

学校名称(盖章)

 

联系人

 

学校地址

 

联系电话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使用性质

 

品牌型号

 

机动车所有人名称

 

联系电话

 

车架号

 

发动机号码

 

行驶时间、路线及停靠站点

 

是否存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是否已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

 

县教育局初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县交通局审查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县公安交管大队复核意见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备注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