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侯政文〔2015〕13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15日实施。为更好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管理办法中“申请人为本县辖区内跨乡镇(街道)务工的本县居民,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6年”调整为“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县辖区内跨乡镇(街道)务工的本县居民,在本县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二、原管理办法中“在本县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 调整为“在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所引进的人才。”

  三、取消本县保障性住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统筹配租管理。

  四、全县保障性住房委托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配合,闽侯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小组监督指导。

  五、其它政策仍按《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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