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调整安置房土地性质和回购安置房安置协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侯政办〔2015〕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闽侯县调整安置房土地性质和回购安置房安置协议实施意见(试行 )》已经县政府 2015 年第 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闽侯县调整安置房土地性质和

  回购安置房安置协议实施意见(试行)

  为缓解当前我县安置房现房房源紧缺状况,促进我县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当前我县房屋征收(拆迁)逾期未安置突出问题及被征收(拆迁)户对现房回迁需求,切实维护被征收 (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我县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安置房土地性质由国有划拨改为国有协议出让

  当前我县安置房项目土地均为集体用地或国有划拨性质。将安置房使用权土地性质 (含已供地审批的,不含批地自建安置房)改为国有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由项目业主缴交,土地出让金纳入建设成本。具体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业主负责实施。补办协议出让的,按住宅基准地价扣减原划拨价款补交出让金;新协议出让的,按住宅基准地价缴交出让金。

  项目业主指负责组织房屋征收(拆迁)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二、回购安置协议价格

  由于我县部分乡镇(街道)安置房项目建设因征地拆迁困难等原因未及时动工建设,个别安置房项目还存在现房房源不足等问题。为满足被征收(拆迁)户回迁安置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推行回购安置协议。推行回购安置协议为被征收(拆迁)户已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已明确安置面积但未进行实质性分房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项目业主对原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产权调换中部分面积予以协议回购。

  各乡镇(街道)回购价格上限分别为上街 5150 元/m,甘蔗5000元/m,荆溪5000元/m,南通4700元/m,南屿5100元/m竹岐4600元/m,青口、尚干、祥谦4800元/m,各乡镇(街道)拟定各安置点的回购价格不得超过以上标准。

  三、回购安置协议对象、原则及条件

  (一)回购安置协议对象

  1.我县各乡镇(街道)未开始动建安置房,且已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超过3 个月以上的被征收(拆迁)户

  2.已动建安置房项目,其安置房数量不足以安置的被征收(拆迁)户。

  3.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其它安置房项目

  (二)回购安置协议原则

  回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变更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回购安置协议条件

  1.被征收(拆迁)户须在原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选择的安置房户型中保留--套安置房(含已有自用住宅人均面积大于等于25 m)

  2.安置房回购户型必须为原签订房屋征收(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中所选择的户型。  

  四、被征收(拆迁)人选择部分安置房回购的过渡费发放

  1.对于被征收(拆迁)人选择部分安置房回购的,其过渡费以原安置面积扣减成套回购安置房面积后作为基数发放过渡费

  2.签订《变更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支付全额回购款后的次月停止发放相应回购面积过渡费。

  3.原来经个案研究所增加的安置面积不计过渡费发放基数。

  五、其他事项

  1.本意见适用于上街、甘蔗、荆溪、南通、竹岐、青口、尚干、祥谦等8个乡镇(街道)。

  2.上述未明确回购价格上限的其它乡镇,需回购安置房的,回购价格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3.各乡镇(街道)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具体回购方案(含户型、套数、价格等) 上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4.本意见中回购安置协议条款不适用于已安置 (含已选房 )已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拆迁)户。

  5.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6.本意见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闽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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