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各重点项目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拆迁地面物补偿工作,经县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闽侯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补偿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制定具体补偿方案中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从2015年8月15日起开始执行。原《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侯政办〔2007〕81号)废止。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