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侯政办〔2016〕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闽侯县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暨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闽侯县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侯政文〔2015〕123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改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第二条  补助资金来源

  (一)县级以上财政补助的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包括乡镇(街道)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

  (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和护理人员工资补助。

  (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各级财政投入的补助资金,统一整合,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建立资金使用反馈制度,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补助方法

  (一)民办养老机构

  1.开办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侯政文〔2015〕123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即从2015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

  2.运营补助: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

  (二)乡镇(街道)敬老院

  1.建设补助。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侯政文〔2015〕123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从2016年起,县财政对新建的乡镇(街道)敬老院每所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三个档:平原区乡镇的补助标准为该项目总造价的60%,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筹解决;半山区乡镇的补助标准为该项目总造价的80%,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解决;山区乡镇的敬老院项目所需资金,由县每年扶持山区项目建设补助资金3000万元中全额列支 。

  2.运营补助。给予每所敬老院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贴费。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1.建设补助。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4〕285号)规定,县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费10-15万元(对上级财政已拨付一次性开办补助费的站点,由县财政给予差额补助)。     

  2.运营补助。给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每月1500元的护理人员工资补助和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贴费。

  (四)农村幸福院  

  1.建设补助。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侯政文〔2015〕123号)规定,对于列入县本级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费20万元(新建)和10万元(改建),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居)自筹解决。

  2.运营补助。给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幸福院1500元/月的护理人员工资补助和1万元/年的运营补贴费。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补助资金申请

  1.申请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设备购置补助,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各村(居)、乡镇(街道)初审,报送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申请县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的,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上报上级主管主部门审批。属于基建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设申请书和县发改局立项批文。

  2.申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补助和床位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供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租用场地开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及物业(主)产权(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县民政局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县政府审批。

  3.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和护理人员工作补助经费,经县民政局每年考评合格的,予以补助。

  (二)补助资金拨付

  1.县、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在补助文件下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资金拨到项目单位(不包含乡镇、街道敬老院)。乡镇(街道)敬老院参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侯政文〔2014〕23号)规定,按工程进度核拨。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拨付到项目单位的补助资金应在本年度内完成使用。若本年度未使用的,将相应列入下年度使用,同时调整下年度补助资金规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

  (一)除民办养老机构、乡镇敬老院外,对其他项目的补助资金实行村级专账核算,项目单位支出实行村级报账。      

  (二)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项目单位要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组织验收,及时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五)县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开展补助资金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一)县、乡镇(街道)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