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遏制商品住房价格明显波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 (闽政办[2016]10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的通知》(闽政办[2016]16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8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榕政办[2016]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
根据房地产库存量变动的情况,适时加快局部规划调整,增加住宅用地比重,结合“抓征迁、促落实”百日攻坚行动,进一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力争我县三年内住宅土地供应量在原有年度供地计划基础上增加 20%以上。
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国土局、土储中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提高土地竞买条件
提高我县(含高新区)公开出让项目用地竞买保证金和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竟买保证金由现行的 20%提高到 30%,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 3 个月,付款比例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30天内支付 50%,其余在 90 天内全部付清。
实行经营性住宅用地“限地价、竞配建”方式公开出让。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县(含高新区)公告出让的经营性住宅用地,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按出让底价的溢价率 50%控制土地出让竞价上限。当竟买报价达到土地出让竞价上限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通过现场竞报企业配建安置房、公租房建筑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土储中心
三、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
县金融、国土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标准和条件,防止市场“热钱”违规流入房地产行业。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资金来源审查制度,跟踪企业资金流向,严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募集资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地出让价款发现违规的一律严肃查处,已签订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予以解除,已缴交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切实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土储中心、县人行闽侯分行
四、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
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按规定报备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同一批次房源应当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 15 天内一次性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并公开对外销售。严禁任何楼盘(含高新区)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备或未及时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网签且拟变更销售价格的房源,应向物价部门备案后,住建部门方可进行网签。科学合理地调节新建商品住房上市供应节奏,对通过“限地价、竟配建”方式供地的项目有偿取得的配建住房纳入网签范围,确保商品住房价格的稳定。
责任单位: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国家部委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即明确为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含地下部分)。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纳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范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分批办理解押和预售许可。已办理预售许可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不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责任单位: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
强化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加大政策储备力度,定期跟踪分析房价变动状况,及时预警预报。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和房价变动情况,适时出台个人住房信贷和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对居民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适时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及使用政策,稳定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人行闽侯县分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