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以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的通知》(闽林文〔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县林业局制定的《闽侯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山林权属认定办法》(附后),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山林权属认定办法
闽侯县林业局
(2019年4月22日)
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第二十九条 “申请采伐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对以下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提供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为便民利民,可自愿提交如下有关山林权属资料:……(三)采伐零星散生木、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等特殊或紧急情况,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闽侯县特殊情况林木采伐的山林权属认定办法》:
一、特殊情况适用情形
(一)采伐零星散生木;
(二)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林木;
(三)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中的寄主松木;
(四)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林木;
(五)危及用电安全的电力线路走廊林木;
(六)因森林火灾、台风、洪水、霜冻等特殊灾害气候受害林木;
(七)非林地林木。
二、提交的山林权属材料
1.拟采伐林木的情况经公示(公示时间7天),且没有收到异议的,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林木权属资料。
2.属于电力线路走廊建设申请采伐的林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规定补偿到位的材料。
3.由乡(镇政府、街道)出具林木权属资料确认函(带文号)。
附件:1. 山林权属资料的公示
2. 山林权属资料
3. 山林权属认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