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侯政文〔2015〕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管委会,福州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闽侯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 号)、《闽侯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3〕74号)、《闽侯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意见》(侯政文〔2013〕161号),结合我县当前实际情况,特完善条款如下:

  一、航拍图管理

  每宗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层数、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结构、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具体工作。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证部份)在120㎡以内(含120㎡),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以上情况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三、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无证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下同),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或相应项目指挥部核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房屋属框架、砖混、砖木等不同结构情况的,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

  货币补助金额=认定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其它项目补偿金额(含二次装修)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3.超过以上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四、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简易结构房屋(如铁皮房),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或相应指挥部核定,按16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3.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五、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下同)。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或相应指挥部核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房屋属框架、砖混、砖木、简易等不同结构情况的,按低于成本价(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不予补偿装修部分。

  (一)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二)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三)超出协商期限的,不予补助和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具体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六、2010年11月1日之前对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之一,在原审批建筑占地面积部分未建满三层(祖留木、土木结构房屋未建满二层)的房屋,按《闽侯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意见(试行)》(侯政办〔2013〕161号)规定执行。对持有以上四证之一,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建造的房屋部份,除按上述未建满标准补偿安置外,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或相应指挥部核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二次装修部份另行补偿;对持有以上四证之一,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建造的房屋部份,除按上述未建满标准补偿安置外,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或相应指挥部核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按低于成本价(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给予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份不予补偿。

  七、2010年11月1日之前对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原审批四至范围(经国土部门出具证明)全部未建的按一层95%给予计算安置面积(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一层100%给予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交安置房差价款,补交差价款按1000元/㎡计算,不计算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10%公摊补助和奖励。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建造的房屋部份,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或相应指挥部核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二次装修部份另行补偿;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建造的房屋部份,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或相应指挥部核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按低于成本价(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给予补助,不享受相应的奖励,装修部份不予补偿。

  八、2014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九、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户口在本村,属无房户、紧房户,其增加面积计价标准:15㎡以内按1800元/㎡,15㎡-45㎡按2200元/㎡,超出45㎡按《闽侯县调整土地性质和回购安置房安置协议实施意见(试行)》(侯政办〔2015〕84号),各乡(镇)街道回购上限价格计价(即上街5150元/㎡,甘蔗5000元/㎡,荆溪5000元/㎡,南通4700元/㎡,竹岐4600元/㎡,青口、尚干、祥谦4800元/㎡)。

  十、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家庭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可享受在原有安置面积(含无房户、紧房户增加的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另外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1800元/㎡结算。

  十一、厂房的补偿标准

  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表二)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2.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3.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5.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

  6.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7.搬迁费:按6元/㎡。

  8.2014年12月1日之后建成的不予补偿安置。

  十二、原实施方案(侯政文〔2010〕138号)、补充意见(侯政文〔2013〕161号)及县政府已出台的房屋征迁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实施意见公布施行之前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除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我县各乡(镇)街道房屋征收。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闽侯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2.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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