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暂行)的通知
侯政规〔202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闽侯县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鼓励科技创新政策(暂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十四五”期间国家、省、市实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创造氛围,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对接上街大学城、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建设或与高校、院所共建国家、省级重点试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聚集创新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扶持奖励2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奖励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县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配套奖励3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配套奖励15万元。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企)给予补足至3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足至20万元奖励;规下高企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奖励补足至30万元。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属于规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农业类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属于规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经统计部门认定为规上企业,复审奖励补足至10万元。

  2.对新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落实省政府奖补办法,奖补金额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对重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招商落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参照首次认定政策执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年50元/平方米(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单个企业补助租赁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3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扶持奖励30万元、10万元。

  5.对新列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6.对新认定为“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或依托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7.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落实省政府关于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惠企政策,对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奖励经费由省、市、县按3:3:4比例分担。

  四、推动企事业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1.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创业示范中心,按照市级奖励的30%给予配套奖励。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级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分别按100%、50%、3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按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3.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按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4.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在市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县级再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在市级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基础上,县级再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5.对每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县级给予运营配套补助10万元。

  6.对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配套奖励3万元,最高补助30万元。

  7.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县级按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鼓励企业参与申报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1.对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

  3.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3)、二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前2)、三等奖项目完成人(排名第1)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推动企业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经上级部门认定,由我县申报或推荐的新入选或获得的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创业领军、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分五年给予人才所在企业共100万元奖励。

  2.经上级部门认定,获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创新、创业之星、省“外专百人计划”“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入选者,分三年给予人才所在企业共6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除享受市政府各项奖励外,经省科协考核被认定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县级给予建站企业30万元配套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院士签约项目的建站企业,县级给予15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县级给予建站企业15万元补助;对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县级给予10万元建站补助。

  4.鼓励我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参加省市评优评先。获得市级“十佳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15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秀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的,给予建站企业15万元奖励。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吸引大院大所大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重点支持世界一流大学、国家重点大学、中央管理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的研发总部和研发机构。对经省认定的引进重大研发平台,按市级补助的6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

  2.强化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我县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并进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产值、税收),其中:购买在榕高校院所技术的,按技术交易额5%给予配套补助;购买非在榕高校院所技术的,按技术交易额3%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3.加大对成果评价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在全县引进和培育一批专业机构开展有偿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按照市级奖励政策给予补助。

  4.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环境。为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光电等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定期发布科技政策汇编、服务指南、申报流程等政策服务,引导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赋智聚能。

  5.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6.我县企业与落户我县的科研院所、高校签订发明专利转让协议,并持续在县内实施转化的专利,按其专利转让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7.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县级按市级补助的50%再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5万元。

  8.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其他事项

  1.被奖励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设立专账。被奖励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全数收回,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奖励申请,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奖励资金同一年度或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发放,即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县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4.本暂行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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