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侯政规〔2023〕6号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正通过)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闽侯县境内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下:

一、禁猎区

闽侯县行政区域内的五虎山国家森林公园(含三叠井景区)和十八重溪国家风景名胜区。

二、禁猎期

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8年11月19日。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法律责任

除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控制野生动物危害,如野猪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一律不予批准。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发布。具体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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