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结果实际情况,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森林防火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均为森林防火区。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坟墓相对集中林区和经县级以上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的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
每年春节、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藏等时段,且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审批的农事、林事、游事等野外用火。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停止森林防火区一切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间,我县各级森林防火相关单位可在森林高火险区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对进入高森林火险区人员携带的火种、火具实行临时集中管理。
四、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处罚
相关执法部门加大违反森林防火区用火管理规定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造成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险的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险的义务,发现森林火险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告相关情况。
六、本通告起讫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告具体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